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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解读(7)禁限审查标准变迁、执行方法及海关审核要点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4-30 | 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保留记录规定。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进行禁限审批的业务,需明确保留记录的方式和时限。有些企业可能用OA、钉钉或其他办公系统进行合同审批,就需要注意相关系统数据的保存期限,必须满足海关数据保管的相关要求。


三、禁止限制类范围


只要经过系统学习的关务人员都应当知道进出口货物、物品就明确了两个基本类别,即货物和物品,货物和物品本身有明确界限,超出特定数量的物品为超限物品,而超出特定用途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货物。关键是,禁止进出口的相关目录,货物和物品是完全不同的。


在货物中,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范围则分为三个层级进行限定,即:商务部发布的目录、各主管机关发布的公告和国际公约。商务部发布的目录有禁止进出口货物、重点旧机电产品、两用物项等。除商务部以外主管机关发布涉及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有很多,如地图产品、密码管理、艺术品管理、“一个中国”原则等。国际公约中对于某些产品和含有某些成分的产品也做出了限定,如CITES,蒙特利尔议定书等。


除了货物进出口以外,还有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包括某些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锂辉石提锂生产氢氧化锂技术等。

除了以上内容,海关监管方式层面也有限定。如加工贸易和修理物品。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范围以目录形式公布。修理物品则要关注是否为综保区和特定区域,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如为禁止进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还要关注生产方与修理企业关系等等。


对了,对于某些禁止进出口产品在特定监管方式之下可是允许报关缴税的。跨境电商也有目录管制,超出目录范围或虽在目录范围但超出数量限定的不可以按跨境电商申报。某些特定地区(非综保区)不完全按照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规定办理,你知道有哪些地区吗?还有很多产品未被列入任何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目录,主管机关也未发布公告予以规定,但不符合特定条件的就无法进口,你又知道是哪些情况吗?如果回答不上来的话建议从报关员基础开始,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第二章可能会满足一部分学习需求。


四、规范现有业务流程


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企业的辅导一向遵循着“最小影响原则”,不建议企业新建过多无法实际执行的制度文件。根据经验,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直接嵌入。对于进出口决策审批流程较为完善且有关务部门参与的企业,可直接将禁限审查工作融入关务审批环节已有工作范围内,并直接修订合同审批程序即可,无需新增冗余流程。


第二种,单设衔接。部分企业中,关务人员并未参与进出口业务审批流程,此种情况应当单独设立禁限审批流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禁限审批不嵌入合同审批流程,那么在原有合同审批程序中要进行修订并关联禁限审批。否则海关问到“单独设置流程,是否意味着进出口货物不经禁限审批也能通过合同审批程序”的时候,你要想好如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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