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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解读(29)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8-18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增加的这条认证标准可能大家觉得非常陌生,但不少企业,尤其是加工贸易企业和报关企业都有可能涉及。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如何界定不符合AEO认证标准?大家别着急,果子今天给大家一次讲清楚。


我们还是先看认证标准原文:(29)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


这条标准设置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稽查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在法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执法行为。


根据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二十余年关务经验,企业往往在接到海关稽查通知后会准备资料并接受海关问询。但该条认证标准用“虚假”“隐瞒”措辞,其具有主观故意性质,通常属于企业行为。


下面,就是一个真实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11月13日,喀什海关稽查处对当事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开展稽查。经稽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在稽查范围内进口设备领取政府补助全部材料以及购买进口设备全部付汇凭证资料。2025年5月13日,稽查处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提供政府补助资料。经向喀什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核实,当事人仅提供部分政府补贴资料,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2025年5月23日,喀什海关稽查处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喀什海关缉私分局。


尤其是加工贸易企业,关务人员一旦发现账册不平衡又遇到海关稽查(现实中多是异地用人稽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切勿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资料。


不符合本条认证标准的分界点是什么?


从认证标准结合《海关稽查条例》来看,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虽然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整改,不一定被海关行政处罚,但该行为已经被记录在案。经海关认定的事实因为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定属于违反该项AEO认证标准;但当海关未给予行政处罚时,大概率只有在海关内部征询意见时才会被发现。


开展AEO认证辅导这八年间,果子就曾经碰到数次过企业顺利通过海关AEO现场认证,但在内部征询意见中查发问题导致AEO认证不通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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