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增加了数条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更为突出检验检疫工作在企业合规体系中的重要性。对于未系统掌握检验检疫相关知识的朋友来说尤其需要关注这些要求。今天,就让果子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条标准的具体要求。
我们还是先来看AEO高级认证标准原文:(34)被海关责令或者要求履行检疫处理、技术整改、退运、销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等义务,但未按要求履行。
果子在上一篇《2026年海关AEO认证新标准解读(33)未按海关要求限期改正》中就已经向大家进行过说明,限期改正是包括“责令改正”和“要求改正”两种情形。在本条标准中就得到了更为明确的体现。
检验检疫业务中的责令或要求履行义务
在检验检疫业务中,多项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相关后续处理的要求,其通知单据也不完全相同。既有《限期改正通知书》,也有《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这些出具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形,都属于“责令采取措施”的范围。而部分情况下,海关以口头方式告知需要处理的情形,就属于“要求采取措施”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不要以为没有正式文书就不重视海关要求。
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检验检疫处理
以进口食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在这里的销毁、退运、技术处理都属于本条AEO认证标准中规定的检疫处理范围。
我们再看一个动植物产品处理的案例: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从防城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干鱼肚,数量164件,净重共计3280千克,总价45920美元。该票货物运抵茂名后,根据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实施分段准入监管的要求,2021年6月11日,茂名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经查验及抽样鉴定,该票货物标签不合格,该票货物中部分干鱼肚鉴定为博氏芒(Pangasius bocourti ),为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物种,未列入输华食品目录,且与申报的鱼种类不一致。2021年8月19日,茂名海关对该票货物作出了《检验检验处理通知书》要求退运,但当事人一直不执行,且没有妥善保管该批海关监管货物,导致该批货物被擅自提取销售。
当事人未能履行对该批货物在目的地海关查验未放行前的保管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第二点关于进口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的相关规定。最终被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该案例就是未按海关要求履行退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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