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均化”这个词在税则里总共也没出现过几次,咱们可以二十一章章注释三中找到一些头绪:
第二十一章章注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婴幼儿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品目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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