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复核程序:核心内容为复核由海关主动发起,提前通知企业,参照认证程序实施;符合条件的可简化复核程序,对信用评估优秀的企业可能直接颁发复核通过通知书,或针对性开展部分认证。
简化复核程序是新政策的利好,信用状况良好的AEO企业可减少复核负担,实现“无事不扰”。复核周期按连续60个月计算,企业需关注自身复核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准备。
7. 复核结论:核心内容为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发复核通过决定书;不符合但未触及失信、严重失信情形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一年不超过一次);符合更低等级标准的,调整为对应等级;触及失信、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认定为对应等级;企业放弃的,调整为常规企业。
复核结论兼顾严格性与灵活性,给予企业整改机会,避免一降到底。整改机会需企业主动把握,按要求完成整改方可保留或调整等级。企业若对复核结论有异议,可通过后续渠道申诉。
8. 申请限制:核心内容为AEO企业降为常规企业、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后,1年内不得申请AEO企业;常规企业申请AEO企业未通过的,无申请时限限制;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复核但符合认证企业标准的,无申请限制。
申请限制主要针对信用状况出现问题的企业,常规企业申请未通过的无限制,体现了政策对守法合规企业的鼓励。企业若申请未通过,可及时整改问题,再次申请;若因信用降级被限制申请,需在1年后再行申请。
9. 中介机构:核心内容为条款无实质性调整,仅作为政策接口预留,海关未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认证、复核相关工作。
企业无需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办理AEO认证、复核等业务,海关会直接与企业对接。若有机构以“代办AEO认证”等名义收取费用,企业需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10. 陈述和申辩:核心内容为海关作出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前,需书面告知企业相关事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企业的,还需告知联合惩戒措施、移出条件等;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海关20日内核实。
陈述和申辩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海关保障程序正义。企业若对认定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合理依据和相关材料,避免错过申辩机会。需注意,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通过复议、诉讼渠道解决,而非向海关信用管理部门申诉。
11. 失信企业信用上调(信用修复):核心内容为失信企业连续1年未发生失信、严重失信情形的,自动调整为常规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可提前3个月、6个月申请上调;严重失信企业满1年可申请调整为失信企业,满3年且无相关情形的,可直接调整为常规企业,期间若再犯失信或严重失信情形,分别按“三加一”“三加三”延长惩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