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AEO互认合作
1. 核心内容: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依据条例条约开展AEO互认,给予便利措施,明确了AEO企业范畴和应享受的措施。
2. AEO互认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便利化手段,中国海关与境外国家或地区海关签署互认协议后,国内AEO企业在境外通关时可享受同等便利。政策明确AEO企业身份及待遇,为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更多支持,后续便利措施会根据互认协议具体落实,不同协议文本可能略有差异,但核心福利保持一致。
(六)信息系统建设
1. 核心内容:海关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系统可实时集成多元数据,监控企业是否符合认证标准,同时为企业提供信用提醒等服务,企业需在该平台注册。
2. 依托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海关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了数据整合与实时监控,既能抓取其他部委数据,也能跟踪企业自身信用状况。系统不仅是监管工具,更侧重服务企业,比如提醒企业报告人员备案异常、信用等级调整、行政处罚等情况。企业完成注册后,可更便捷地享受相关服务,目前注册流程仍在优化,建议未注册企业尽快完成注册,避免影响业务办理。
(七)信用信息采集
1. 核心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依法依规进行,范畴广泛,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司法行政商业等多领域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如进出口食品抽检信息、境外通报信息等。
2. 企业需摒弃“信用信息仅包括基础注册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固有认知,海关会全面采集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各类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将作为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采集工作严格遵循《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确保合法合规,企业应重视各类经营活动中的信息记录,确保真实准确。
(八)年报报送要求
1. 核心内容:年报报送是新增条款,但未新增企业义务,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合并报送,按原有规定执行,未来年报内容和架构会调整,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2. 年报报送的核心是明确上位法依据,“一份年报关乎信用”,企业需按时依法报送。目前仍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九号公告的“多报合一”要求,无需额外操作。未来调整仅涉及报送内容和架构,企业需关注后续公告,按新要求执行即可,无需担心新增报送义务。
(九)公示信息规定
1. 核心内容:海关需及时公示注册备案信息、信用等级认定结果、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公示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信息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