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制度转机:国家层面的统一标准出台
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1999年。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不仅确立了按商品(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企业(A、B、C、D类)和台账(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进行综合分类监管的体系,更首次明确提出,为“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加强核销管理”,需制定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这标志着加工贸易单耗系统化管理工作的正式启动。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妥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2.3 体系成形:组织保障与标准发布
意见下发后,海关总署迅速增设单耗管理办公室,并于当年会同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等部门,率先发布了聚酯原料、书籍、集装箱等三份单耗标准。次年,海关总署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了“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审定规程和标准制定规范。这套体系高效运转,截至今日,仍在生效的单耗标准达1192项。
单耗标准的建立,犹如为海关监管提供了一把“统一的标尺”,有效终结了核销环节的随意性与区域性差异。它成为打击当时猖獗的加工贸易走私违规活动的关键武器,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了加工贸易的经营秩序,保障了国家税收,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变革与挑战:产业变迁、监管进化与标准之困
单耗标准的建立虽功不可没,但其内在矛盾与时代局限也日益显现。本质上,单耗标准是为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所提供的准则,通常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成品还增设最低下限值,要求企业实际耗料不得超过此范围。这一制度设计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海关在制定时力求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行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使其具有代表性,但它无法弥合企业间的客观差异。不同企业在技术装备、工艺路线、管理水平及原料品控上存在天然差别,导致实际生产单耗与统一标准产生偏差成为常态。
以棉花加工贸易为例,进口棉花每批次的品质、纤维长度等指标存在自然波动。为满足下游客商对成品纱线或布匹质量的特定要求,企业往往需要调整配棉比例或工艺,实际投料量可能超出标准上限。对于这些超出部分,即便属于合理的技术性损耗,企业也须补缴税款,无形中增加了合规成本与经营负担。此类矛盾促使海关总署经充分调研后,取消了部分明显脱离实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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