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后者更符合推动企业持续关注海关最新法律法规和AEO认证要求的现实需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认证关员要求企业在初次提交申请时即开展认证标准符合性审计,这既不符合认证标准的逻辑关系,也不具备现实意义。
四、精确名词概述和适用范围
现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的内部控制标准中“13.货物、物品安全”中规定:“本标准所称集装箱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集装器和在火车、卡车、飞机、轮船和任何其他运输工具上的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但对于未实际进出境(如综保区二线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等)业务是否需开展“集装箱检查”和“运输工具检查”,目前并未明确。
这一点可能比较专业和晦涩,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运输工具”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用语区分。该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上述标准中广义集装箱概念的还包括出口集装箱拖车和厢式货车等,这些均为运输至口岸仓库或码头的中转设备。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运输工具都存在被利用进行藏匿走私的风险,因此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进出境运输工具”。优化用语不仅有助于统一海关体系规范用语,也能提升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性和公信力。
五、限缩审核重心和范围
现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的内部控制标准中规定:“本标准所称商业伙伴是指与进出口相关的商业伙伴。商业伙伴系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但对于“商业伙伴”的范围,是否需将所有与进出口相关的相对方均纳入其中,是否应适当限缩或将企业客户排除在外,目前并未明确。
建议在商业伙伴安全标准中进一步明确,需进行安全控制的“商业伙伴”主要指为企业提供物流、仓储、报关等服务的供应商,以及在供应链中直接向上的货物供应商,应将纯粹的下游客户(货物买方)排除在外。此举能更精准地贯彻供应链安全的初衷,同时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商业困境。
例如,某公司(最终使用人)委托贸易公司开展进出口业务或委托报关行报关,若对客户进行严格审核,可能增加双方负担,甚至导致客户流失。尤其对从事进口业务的贸易公司而言,对下游客户的审核不符合逻辑关系,客户购买货物后已获得完全处置权,其处置方式和管理情况既无法控制也无审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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