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异地加工管理办法》都废止了,为什么还存在这样的表述?难道是总署在修订文件时忘记删除了?当然不是。
四、对异地加工的管理要求
虽然《异地加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但目前海关对异地加工业务(即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分属不同直属海关关区的委托加工模式)依旧维持了原有的核心管理程序。
在开展异地加工业务时,因保税料件的实际监管责任在异地关区(加工企业所在地),所以海关要求经营企业提供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并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海关有权根据风险评估,要求经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或出具保函。这里果子要强调的是,保证金或保函并非所有异地加工业务的必经程序,其要求完全取决于加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海关的风险判断。有的时候,即便经营企业自身是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也可能无法避免提供担保的要求。
既然海关监管重点在加工企业,那么经营企业是否就无需承担相关责任了呢?显然不是。
五、给经营企业的提示
在海关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当生产企业发生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时候,经营企业也承担了相应责任。这说明,即便是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手(账)册备案”也应当尽到相关监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加工企业的审慎选择与动态核查至关重要。经营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前,不能仅关注生产能力和价格,更要全面考察加工企业的合规经营状况。要核实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经验及专业人员,查看其过往在海关的监管记录,有无违规记录,优先选择AEO认证企业或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同时,这种核查不应是一次性的,而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在合作过程中,定期了解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如管理层变动、生产规模调整、财务状况等,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合规性的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终止合作。
其次,强化对加工业务全流程的跟踪与管控。经营企业要全程参与到加工贸易的各个环节中,不能将料件委托出去后就放任不管。在料件进口环节,要确保进口的料件与备案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完全一致,定期到加工企业实地检查,查看料件的使用情况、成品的生产进度,确保加工企业按照备案的工艺和要求进行生产,防止料件被挪用、串换或擅自销售。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要监督加工企业按照海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违规处置。在成品出口环节,要核实成品的数量、规格是否与备案相符,确保按时、按质出口,避免出现成品滞留或违规内销的情况。
再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经营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异地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比如,业务部门负责与加工企业的沟通协调和业务对接,风控部门负责对加工企业的风险评估和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财务部门负责保证金、税款等资金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其熟悉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对于高价值业务可根据需要派员驻厂监督。此外,还可以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引入生产企业仓储数据的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备案、料件进口、生产加工、成品出口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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