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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16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关于失信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一是将原办法所规定的“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确定了较高查验率的具体标准,使企业对此有明确预期,同时也提高了有关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是将失信企业排除于查验没有问题免除相关费用的企业范围。国务院出台“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相关费用”政策的初衷是为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降低运营成本;而对失信企业适用较高的查验率(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既是依法严格监管的需要,同时也带有一定惩戒性质。如果这部分的费用也由国家财政承担,不仅有悖于出台上述政策措施的目的和初衷,也将削弱较高查验率对失信企业的震慑和惩戒作用。鉴于此,本次修订在失信企业的管理措施中增加了“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是明确失信企业不适用相关通关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除适用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外,本次修订还将其排除于相关通关便利措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汇总征税制度和存样留像放行措施。对于前者,失信企业不能在提供总担保的情况下先行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再集中缴纳税款,只能适用逐票缴纳税款的征管模式;对于后者,除特殊情况外,失信企业在通关环节也不能适用对货物取样留像后先予放行的便利措施。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进出口货物属于危化品、鲜活、易腐、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对于失信企业而言,上述通关便利措施的禁用,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加大其与认证企业特别是高级认证企业在信用管理措施方面的政策落差。
  四是明确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失信企业所涉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要求。201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事项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基于上述改革背景和管理新规,《管理办法》明确对于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失信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时应当提供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的全额担保。失信企业所适用的该项管理措施,与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海关按比例收取担保”以及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的相关措施形成鲜明反差,突出了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体现了“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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