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4 | 16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关于一般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一是将原办法所规定的“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修改为“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具体量化了较低查验率的执行标准,以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为基准,明确了一般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的比例上限,增强企业预期,提升有关便利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是增加了海关事务担保方面的优惠措施,规定“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为提前放行货物或者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基于《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上述规定,《管理办法》赋予一般认证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方面的优惠措施,即海关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情况决定按比例收取担保(企业无需全额缴纳),减轻企业负担和资金占用压力,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二)关于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一是增加了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的规定。基于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的原则,明确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具体量化数量标准,增强企业可预期性,体现了高级认证企业在便捷通关方面的优势地位。
  二是赋予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免予提交担保的资格。本次修订在高级认证企业所适用的管理措施中增加了“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高级认证企业只是享有申请免除担保的资格,并不自然获得担保责任的豁免,最终需要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如果高级认证企业存在信用缺失或者监管风险,海关可以按照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按比例收取担保,也可以全额收取。
  三是赋予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资格。《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申报”。上述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有效监管,防止企业虚假申报、货物未实际离境、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高级认证企业是海关业务管理领域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管理办法》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方面规定了有别于其他信用等级企业的管理措施,即不再将“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作为申报的前提条件,将“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作为《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海关特准”情形,在高级认证企业所适用的管理措施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