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AEO认证政策——总署237号令解读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19-12-23 | 19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海关AEO认证工作中,我们一直以来都是以2014年发布的总署225号令为基础,但225号令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经过3年多的实施和磨合,直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37号令,发布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署令去掉了暂行两个字,让海关AEO认证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发布后,我们发现相较于225号令有了非常重大的变化和调整。为此,果子特别制作了新旧署令对照表,各位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直接下载。

下面,就让小编带着大家看一下海关AEO认证的这几大变化

变化一
扩大AEO认证适用范围

新版管理办法中相较于原办法中“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这里大家就会发现“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适用范围的差别。其中“注册登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五条中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等。而“备案企业”则是包含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在内不从事报关业务而仅需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的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企业。简而言之,只要在海关留有注册或者备案记录的企业都要纳入AEO认证的范围。
除了适用范围,更加扩大了公示范围。通过海关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的内容除了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认定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外,还增加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公示。这点就要求我们企业定期对有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如有需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变化二
增加企业信用年报措施
众所周知,我们常说的“海关年报”已经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68号公告暂停申报,届时会与其他部门一起开展“多报合一”。但是在总署237号令第七条中增加了一项《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这让很多朋友大伤脑筋。
首先,暂停申报的年报全称是“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而237号令中的年报全称是“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这已经说明了此年报非彼年报,既不是老年报恢复,也不是新增企业负担。
其次,总署237号令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仅是针对海关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而设,应当不涉及到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这就要求我们关务人员在确认本企业类别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信用年报,否则将会被纳入信用异常名单中。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