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
提高失信企业的符合条件
一不小心就降失信企业,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这把高悬的利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规范操作。
总署237号令中对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调整,可谓有喜有忧,其中重要变化有:
1、非报关企业删除了“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 万元的违规行为2 次以上”。
报关企业行政处罚累积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
2、取消了对于报关差错率的认定标准,这个是客观情况所限,有些正常的改单也被记录了报关差错,执行起来的确有难度。
3、增加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情形,这就要求及时了解企业的异常状况,及时作出调整以避免降级。
4、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这个条款是针对企业违法情形而非个人违法。当然,如果公示对象的企业负责人有刑事犯罪记录,最好还是要调整一下。
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不会一不小心降失信,在硬性指标降低的情况下还需要自身管理更加规范。
变化四
明确和提高重新申请认证的时限
认证企业降为失信企业后回到一般信用企业的时间从原来的1年延长到2年了,进一步加重了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同时明确了未通过认证和企业降级后需要1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认证,这一条在原225号令中并没有明确,但是实际操作是这样的,此次明确列出也算了统一了执法尺度。
变化五
更加明确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可享受的便利措施
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点:
1、明确了查验率范围,其中一般认证企业是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而高级认证企业是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我们姑且以海关的平均查验率5.6%计算,得出高级认证企业的查验率可降低至0.01%及以下,一般认证企业的查验率可降低至3%以下。
2、租赁厂房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免保证金,这将极大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成本。
3、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出口提前报关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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