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修复条件与信用等级提前调整要求一致。
二十、严重失信企业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关联修复
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海关视同同步申请信用等级调整,符合条件的一并调整等级。
二十一、过渡政策
1. 4月1日前原有信用等级延续,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全部移出,4月1日后按新标准认定;
2. 未办结案件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3. 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高级认证企业复核,财务指标可自主选择新旧标准;
4. 原失信企业满一年且无新增失信情形的,海关自动调整为常规企业;不符合新失信标准的,直接移出。
二十四、高级认证复核未过企业申请限制
2025年高级认证复核未通过被下调为常规企业的,申请认证企业不受一年期限限制,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仍需满一年。
二十五、原一般认证企业过渡
237号令时期一般认证企业,信用等级未调整的,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海关评估合格后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海关将统一制发新版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分支机构可申领执法证书,证书遗失、损毁可申请补发。
本公告与信用管理办法同步实施,署企发〔2021〕104号文件废止。
## 下午场:认证标准解读
本次为2026年34号公告发布后,全国首场线下认证标准解读,核心为落地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一、标准修订背景
1. 适配新署令信用等级调整要求;
2. 降低认证门槛,新增认证企业标准,覆盖中小企业;
3. 对接国际AEO规则,纳入互认体系。
二、标准说明
1.标准适用
- 体例:通用标准+单项标准,通用标准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两类;
- 单项标准:精简为卫生、动植物、食品、商品四类;
- 总分公司:独立认证,原有高级认证分支机构需复核;
- 未备案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按收发货人标准认证。
2.认证结果与赋分
- 评分:达标0分、基本达标-1分、不达标-2分、不适用不打分,初始分100分;
- 通过条件:无不达标项、内部控制与贸易安全基本达标项各≤3项、总分≥95分;
- 附加标准:高级认证最多加2分,认证企业最多加3分。
3.复核整改(容错机制)
- 适用范围:除附加标准外,非失信、严重失信情形均可申请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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