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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海关信用管理办法》详细解读,AEO认证企业必备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6-04-17 | 1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 整改期间及整改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出现不符合情形的,不得再次申请整改;
3. 整改期满提交报告后,海关重启复核,复核阶段无整改机会。

八、主动放弃认证资质
非复核期间,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主动申请放弃资质的,海关直接将其下调为常规企业,与海关复核下调等级程序不同。

九、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细化
依据信用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严重失信企业包含八项情形:
1. 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
2.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走私行为,或走私行为与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竞合;
3. 一年内违反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罚款累计超250万元;
4. 一年内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罚款累计超250万元;
5. 欠缴税款超过三个月,且被海关强制执行或因妨碍追征被行政处罚;
6. 逾期未缴纳罚款超1万元,被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 行贿行为累计金额超3万元,或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8. 兜底条款。

十、失信与严重失信竞合
企业同时符合失信、严重失信认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不认定为失信企业。

十一、提前申请信用等级修复
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提前申请信用等级调整:
1. 完全履行海关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义务,办结相关海关手续;
2. 纠正不良影响,认定期间无新增违法违规、无刑事及行政立案;
3. 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部门严重失信公示信息。
修复时限:失信企业满三个月、六个月可申请,严重失信企业满一年可申请。

十二、继续认定原则(累加惩戒)
1. 失信企业期间再次发生失信情形,认定周期顺延(1+1);
2. 严重失信企业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信情形,认定周期顺延(3+3);
3. 失信企业发生严重失信情形,直接下调为严重失信企业;
4. 严重失信企业期间发生失信情形,期满后调整为失信企业;
5. 顺延期间,海关不予受理信用等级调整及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十三、总分公司分开认定
总公司、分公司信用等级独立认定、互不联动,原有联动认定的分支机构,海关将逐一开展复核。

十四、一码制管理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认定依据:代码不变,企业信用等级延续;代码变更,视为新企业,按常规企业管理。

十五、措施暂停
1.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涉嫌刑事立案的,必须暂停便利措施;
2. 被行政立案的,可不予暂停;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案件,不予暂停;
3. 相关规定以32号公告为准,署企发194号文件中措施暂停条款不再适用。

十六、文书送达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新增海关门户网站、企业平台公告送达方式,满足法定条件后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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