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品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或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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