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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人员应当清楚的风险,3C免办后续监管的操作和风险提示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5-02-05 | 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回顾了3C免办(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管理要求,以防范违规风险。文章首先通过一个行政处罚案例强调了未按要求监管3C免办货物的严重后果。接着,解释了3C免办的定义、申请条件及流程,并指出关务人员在进口报关后的监管职责才开始。文章详细阐述了3C免办货物的后续监管要求、风险、监督周期及档案保管规定,并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3C免办业务的监管现状。最后,作者鼓励关务人员将挑战视为机遇,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培训等方式,强化关务部门在进出口业务中的主导作用,规避风险并提升企业合规管理水平。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在这个条款中给出了我们足够的工作指引:

 

1、申请主体。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均可作为申请主体,也可由其境内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委托办理的话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2、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在申请方式为网上办理(https://cccmb.cnca.cn)无需现场办理。

 

3、证明材料。在申请时应提供盖章并扫描的与对应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详细资料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二条。

 

4、适用范围。列举了8种特定范围,除此之外应具有特殊批件才可满足申请要求。

 

在进口报关时,申报的监管方式需与3C免办申请的目的相同,在此基础上方可通过联网监管进行校验并放行。

 

但作为报关员来讲,到这里就已经结束了,但是对于关务人员来说,监管工作才刚刚开始。

 

三、监管要求

 

3C免办货物进口后,会交由企业的需求部门进行管理,往往关务人员不再关注。但其实存在着对使用目的进行管理的风险。

 

在上面第四十二条中,有一句关键的表述“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正是这个按照申报用途使用,造成了关务管理的真空。

 

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对于3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共有四种,分别是退运出口、一般出口、销毁和无需核销四种情况。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和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两种使用目的的3C免办产品,可根据实际选择销毁或退运出口。

 

使用完毕后选择销毁的,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果子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并保留合规证明,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印证的风险责任。

 

使用完毕后选择退运的,需保留产品出口报关单,但实际工作中出了展览品之外,大部分样品和低价值产品考虑到运输成本等原因多不会选择退运,但是最后处置的随机性就带来了风险。如果仅是简单粗暴的销毁未能留下处理证明材料则无法进行合理证实。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赠予或销售。这里就不得不提《通知》中规定的“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不得销售的意思是指不得直接销售给普通消费者,因为销售过程中展览品的性质转为一般进口,就不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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