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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出口新规存在漏洞?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来源: | 作者:报关员果子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3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果子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了4月1日起,防疫物资出口的两条严管政策开始实施(附应对指南和注意事项)做了比较完整的解读。  这一天时间内,我们接到了很多网友的咨询和讨论,通过对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各部门在公告中并未明确的BUG,也许会导致各地执行尺度不一和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在此我做个分析供大家讨论一下,也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同时我们也在后面会给大家一些正规操作的提示。

   3月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果子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了4月1日起,防疫物资出口的两条严管政策开始实施(附应对指南和注意事项)做了比较完整的解读。

   这一天时间内,我们接到了很多网友的咨询和讨论,通过对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各部门在公告中并未明确的BUG,也许会导致各地执行尺度不一和让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在此我做个分析供大家讨论一下,也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同时我们也在后面会给大家一些正规操作的提示。

# 问题还是漏洞
医疗器械注册凭证的适用范围

在前述第5号联合公告中对于海关验放凭证的描述是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同时发布了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如此描述的含义,果子(微信:sunkai0107)理解是以下两点:一、在公告限定的产品范围内只有目录中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二、只有这些企业的产品才可以正常出口。反过来就会出现以下问题:

问题1:医疗器械应急备案是否可以代替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应急备案是在疫情期间对于紧急转产医疗器械采取的应急备案措施(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用器械实施特殊管理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相应检测和监督程序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医疗器械备案证》临时性生产该二类医疗器械。

果子注意到,与 “应急备案” 相关的还有 “应急审批” 程序(据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如果说 “应急备案” 是个临时审批获得《医疗器械应急备案表》程序的话,“应急审批” 则是在特定时间内临时加快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并最终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程序。

那么回到正题,医疗器械应急备案是否可以替代医疗器械注册证办理出口呢?看上去可能不行,但是应急备案也是经过了产品送样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其在疫情期间生产的医疗器械是可以在境内合法销售、使用的。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其某种程度上是有限度的替代了医疗器械注册证。

回到公告本身,海关核验医疗器械注册证本身并不是目的,而真正目的是确认企业的生产产品质量有无得到有效控制和相关部门监督。从这个角度看应急备案表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是这点在公告中并没有明确,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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