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务必留意!新版AEO高级认证标准中有一条,近期大量企业接连踩坑。近一个月,我已经收到8家企业咨询,均因触碰该条款被海关认定不达标,立即启动AEO复审,并且一年内无法享受高级认证企业相关便利待遇。
先来看对应的认证标准条款:(22)2 年内无超过法定期限未缴纳海关要求缴纳的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情形(海关同意延期缴纳的除外)
下面我将结合不同企业类型对这条标准带来的直接影响,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为大家深度解读。
一、针对新申请AEO高级认证企业
自提交认证申请之日起向前倒推2年内,一旦发生税款滞纳记录,直接不符合认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即便材料侥幸受理,海关也会在现场认证后的内部意见征集环节筛查出相关记录,最终导致认证不予通过。
二、针对已取得AEO高级认证的存量企业
日常运营中一旦产生税款滞纳,即判定不符合AEO高级认证标准。
滞纳金产生次月,相关记录将被海关总署稽查司抓取;待内部通报下发至直属海关稽查处后,直属海关会在一个月内依据新版AEO标准启动复审。哪怕企业上一年刚刚完成认证,同样需要立即接受复审。
更为关键的后果是,一旦复审不通过,企业将直接降级;即便复审顺利通过,企业将进入为期一年的整改管控期 ——保留高级认证资质,但一年内暂停享受所有高级认证便利措施,这正是新版AEO政策下的 “依申请改进”管理模式。
整改管控这一年内,如果再次出现其他不符合高级认证标准的情形,企业将直接被降级;期间未发生违规问题,管控期满后才可恢复享受高级认证便利政策。
不少高级认证企业因滞纳金启动复审,普遍觉得难以理解
很多企业深感委屈:仅仅因为内部工作衔接疏漏,税款滞纳1-2天,无论滞纳金额大小,就触发AEO认证标准并启动复审。
从法律定性来看,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设置滞纳金,是针对纳税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税义务采取的间接强制手段,通过增设金钱给付义务,督促企业及时完成税款缴纳。
海关AEO认证标准中同时设置了行政处罚相关约束条款。行政处罚以企业存在主观违法过错为前提,是对已发生违法行为的惩戒。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认为:滞纳金与行政处罚性质完全不同,二者不宜同等看待,监管层面应当对非主观原因产生滞纳的企业给予更多包容。
当前规则下容易出现明显失衡现象:企业存在主观违法,被处以四万余元行政处罚尚且不触碰AEO高级认证标准;但非主观原因造成税款逾期、产生滞纳金,却直接认定不达标,规则适用上有失公允。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实操疑问有待海关进一步明确:部分情形下,滞纳金金额不足50元依法免于征收,该类情形是否同样认定为不符合本条AEO高级认证标准?
企业产生税款滞纳的诱因十分复杂,绝大多数并非主观故意,很多时候责任也不在关务岗位。建议各企业关务团队全面梳理内部业务流转流程,针对报关服务商、财务部门等关键节点建立管控机制,提前防范相关风险,避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就是北京岸谷关务AEO高级咨询师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进出口业务量相关标准的解读,大家如有海关AEO认证、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争议、海关诉讼等事项,欢迎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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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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