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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新手不了解的工作——加工贸易报关员,原来工作是这样的……
来源: | 作者:proa9bfb0 | 发布时间: 2019-11-20 | 44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在加工程序复杂、加工工序多样的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往往产生于加工生产的各个工序中,形态不一,可回收性和价值也存在差异。因此,海关应逐步探索边角料分类管理模式,以提高边角料内销审价的准确性。

进口料件内销完税价格高于原进口价格

《审价办法》除第五条明确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完税价格审定方法外,第四条还明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料件内销完税价格之所以高于原进口价格,可能成因如下:

1、企业料件备案、进口时,规格、型号申报不清(如塑料配件、五金配件成分模糊申报),或进行料件归并却未申报具体名称(如机械、电子零件等),从而造成合同料件备案、进口价格从低不从高,与内销时,特别是来料加工内销时规范申报的价格存在差异;

2、《审价办法》第四条规定强调的是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而非为“标准”,由于加工贸易监管历时周期长,进口料件内销时距料件原进口时间,短则几个月、半年,长则近一年,期间国内外商品市场存在诸多不确定幅度的价格波动变化,再加上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同外商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关系等诸多需核加或核减的价格构成因素。在此情况下,海关可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由于内销审价工作量大、难度高、审价所涉数据多(特别是来料加工中内销审价所需的相同或相类似的保税货物得确定、进料加工中加权平均价格的计算等),加之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关员简单、机械审价的情况,进而造成海关审定的部分内销征税价格偏高于原进口成交价格。

因此,为提高内销进口料件审价的准确性,一方面,企业在备案、进口时,应注重提高商品申报的规范性,如详细申报进口料件的规格、型号,或在归并后申报具体名称,以为海关进行内销归类审价的准确性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海关应进一步优化审价流程和程序,严格按照“以原料件进口成交价格(进料加工)、相同或相类似的进口保税货物进口成交价格(来料加工)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原则进行价格审核;在企业不能提供原进口发票的情况下,以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发票为依据,确定完税价格;在料件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可与企业通过价格磋商程序,也可通过价格核查等方式,确定内销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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