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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为失信企业,就要看懂海关总署225号令第十条
来源: | 作者:王振西 | 发布时间: 2017-04-25 | 5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住所(即: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海关申请注册变更手续,否则就是本条中所述的“企业登记信息失实”。


3、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海关当然可以按照AEO认证申请表上的信息联系企业,也可以调取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你,但如果登记地址找不到这个公司,同时又联系不上人,这样的企业跟海关玩捉迷藏,让海关是不可能很好地监管的,自然属于失信企业。


当然,如果注册地址找不到你公司,但是打通了电话你很快跑过来接海关去新的办公场所,这样并不符合本条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但无疑已经给海关认证人员留下了非常负面的印象,后果可想而知。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这里的“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行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7条、第26条、第28条所述的行为。


(七)第七至九款的问题


第七至九款都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的规范性企业很少会涉及,在此不做过多解读了。果子想,如果真有这几条行为的企业,想必也不会认为海关AEO认证有多重要,甚至不抱幻想了吧。


无论如何,要想不在海关AEO认证后的周期内降级,企业必须主动自查和整改,积极完善各项制度并且得到切实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始终在海关AEO认证的范围内。下一次,我再针对海关总署第225号令的其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我们谷岸关务(微信公众号:guanA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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