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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海关价格预审核对反价格瞒骗的挑战与对策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8 | 69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估价作为通关作业流程的重要环节,在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导致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渐突出,已成为影响通关效率的瓶颈。本文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风险管理为理论依据,以海关严密监管为要求的审价过程前置预审价策略,即将海关估价的过程与估价结果相分离的策略。

一、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现状以及海关执法的困境


我国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的进口环节税99%以上按照从价税计征,商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进口商税赋的高低。进口商通常为满足个人私利,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扭曲成交价格,致使申报价格存在低报的风险。这种以少纳税款为目的,使用制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低瞒报进出口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为谋取不当利益而非法占有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欺诈行为,被称为价格瞒骗。造成我国价格瞒骗活动如此猖狂的原因比较复杂,同时给海关执法造成了困难。

(一)纳税人经营困难、纳税意识低下为价格瞒骗提供了市场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不够完善,依法纳税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尚未形成。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已经成为现实第一位的考虑。由于进口关税是决定进口商品成本核算和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一些不法企业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采用各种手段低瞒报价格,逃避国家税收,为企业非法谋利。同时,某些企业在遭遇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为确保流动资金,减少支出也不惜冒险采取价格瞒骗,少缴进口环节税。

(二)现行海关估价方法落后、手段单一,为价格瞒骗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机会

我国海关一直以来是以海关参考价格或其他价格资料来审核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并据此进行估价,这种武断估价方式往往忽视了对完税价格核心的成交价格的审核。由于海关这种估价办法落后,政策法规透明度低,估价方法机械,工作模式守旧,估价信息不对称又缺乏获取信息的来源,估价人员相对不稳定、执法素质低下,对征管现场缺乏应有的激励与约束。当海关内部没有掌握相关的资料时,不得不接受并非反映事实的商业单据,有时还会出现同一商品在相同口岸海关估价尺度不一的现象。这等于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合法的避风港。它所产生的后果只能使价格瞒骗行为变本加厉。

(三)海关对价格瞒骗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为价格瞒骗提供了信心

我国现行的《审价办法》是为了海关估价和反价格瞒骗的双重目的制定和实施的。因此在实践中,很容易将技术性的估价工作跟执法性的反价格瞒骗混为一谈,并将前者的工作代替了后者的执法,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价格瞒骗法规来处理这种手段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偷逃税、低瞒报价格行为。海关反价格瞒骗职能主要是在通关验估过程中体现,往往造成海关将价格瞒骗按海关估价程序来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海关即便是能确认存在价格瞒骗,海关在执法程序上依然缺乏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海关行政处罚一直未能突破旧的框框,突出打击价格瞒骗的力度,造成企业采取价格瞒骗、走私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没有对不法企业形成威慑作用。


二、预审价为海关反价格瞒骗带来了更高的挑战


由于价格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动态的因素,海关作为第三方局外人很难给出一个符合贸易实际情况的完税价格,所以预审价制度的运用很可能会给不法分子进行更加隐蔽、更加“合法化”的价格瞒骗走私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海关预审价可能成为采取价格瞒骗走私行为企业的“探路石”

由于海关原有的对进口商品估价方式改为执行《WTO海关估价协定》,该协定要求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机在货物进口时伪报、瞒报实际成交价格,达到逃避关税的目的。为了能成功地实现价格瞒骗,不被海关在通关环节实行价格验估,降低走私成本,不法分子需要知道海关实际掌握的价格水平,预审价是一个十分有效并且节约走私成本的方法。如果海关预审价的价格与实际进口的价格水平相当或者高于实际的进口价格,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走私或者在其他口岸进口。因为海关预审价是在货物未实际进口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实际的贸易行为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办理的,不能强迫对作出了海关预审价认定的企业必须在该口岸进口,海关不能有效地对进口货物进行监管,不仅浪费了海关监管资源同时还可能成为价格瞒骗走私企业的“探路石”。

(二) 海关执法的不统一给价格瞒骗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权利

预审价与现场海关估价都是海关对价格进行审核的途径。由于价格本身是无形的、动态的,受交易时间、数量、原产地、贸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海关审价关员对进口货物认知程度的不同,掌握价格资料的详尽程度以及执法水平上的差异,同一海关不同的部门,甚至是同一部门内不同的经办人员对同一票进口货物在价格认定上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一致。预审价部门与现场估价部门执法的不统一给不法分子进行价格瞒骗提供了可以选择低瞒报价格的权利。

(三)预审价作业单易成为价格瞒骗走私的“护身符”

如果海关预审价的价格比实际进口货物的价格要低,不法分子会按照预审价的价格进行申报,在实际的通关过程中可以凭借海关出具的预审核价格作业单顺利通关,实现了价格瞒骗走私零风险。即便是海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了存在价格低瞒报的情事,企业有理由认为是按照海关的要求通关的,没有过错,将责任推到海关身上;甚至是认定了存在价格瞒骗走私行为,不法企业也会以预审价结果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为后续的补税与处罚设定了障碍,为不法企业“东窗事发”提供了没有主观故意的“合法性”保护,弱化了海关打击价格瞒骗走私的力度。


三、预审价对价格瞒骗走私的对策


同时,中国目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信用缺失、守法意识不强、制度不完善、各执法部门尤其是海关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流不畅的背景下,海关需要制定一份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海关执法实际情况的预审价制度,并且配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相对稳定的估价专家和现场审价专员双重队伍提供保障。只有科学的管理模式、有效的管理制度、合格的执法人员才是海关预审价在当今社会背景下逐步走出困境的唯一解决方法。

(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来推进预审价

1、进一步完善加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现行的海关分类通关主要是在通关选查环节中实施,并非贯彻海关通关全过程,同时风险分类通关的主体主要体现的是“一票一货”,这主要是由海关目前的监管要求决定的。海关预审价应跳出目前海关分类通关的局限,以突出企业分类管理为主。因此,海关预审价部门应对进口企业依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历史资信、贸易类型、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税务部门的审核状况等要素进行评估,然后经过综合分析将其划分为低风险企业、中等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

2、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分类管理

按照现代分类管理理论思路,不同商品的重要性、风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应按照不同商品特性选择预审价重心,对低瞒报高发行业和商品,重点加强价格测试和实地核查;对技术含量高的商品,重点审核技术合同、关注技术使用费、协助和保险费等;对品牌商品,重点查阅财务账册,审核是否存在商标费、广告费等;对招投标商品,重点对比招投标文件,判断征税节点和价格组成的完整度。此外,还应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变化,对大宗货物重点审核定价方式,注意对该类商品的价格信息搜集、贸易调查、分析监控等。将预审核的商品价格,以风险等级采取多种方式提示现场海关验估。

(二)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预审价操作流程

目前各海关在制定预审价操作规程考虑到了各种可能的不利因素,因此在执行上设定了重重条件,比如在企业的资质上需要高资信企业,在商品上需要制定特殊的商品,在管辖上设定了地域、时效要求等。在这重重的条件下,往往不仅没给企业带来通关的便利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导致预审价形同虚设。其根本原因在于价格是一个动态的因素,预审价部门无法对提交的预审价申请给出一个符合贸易实际的完税价格,即海关无法承担交给企业的价格确认书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在这种两难的境地,海关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海关严密监管为要求,及时转变预审价操作流程。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政策,先将预审价过程与预审价结果相分离,预审价只负责对价格进行预确认,给出价格的风险等级与审价要求,不给企业出具价格确认书。经预审核按风险的级别分别下达具体的审价要求以及相关价格资料。现场审价根据下达的具体审价要求,参考提供的价格资料在货物实际通关中进行有针对性地审价。有效地节省了现场海关对商品知识的搜集、商品价格资料的查询以及价格磋商中彼此交换价格资料的时间、海关内部进行价格咨询与专业认定的时间,降低征保放行的数量,既提高了现场海关通关的效率减轻现场的压力,也有效保障了企业通关时效的要求,同时也保证了海关严密监管的要求,达到了海关预审价制度推行的目的,即通关的便利与安全。

(三)组建稳定的审价专家与现场审价专员双重队伍

海关估价是海关关税的三大技术之一,估价水平影响海关进口税收的高低以及贸易环境。但是,由于估价与原产地、归类相比是一项涉及面更广,专业性更强,时效性更明显,执法难度更大的业务。这就要求海关审价关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与估价水平。由于海关审价专家制度还未形成,重大、疑难审价问题通常由小组讨论、领导决策,难免造成效率不高和决策不准的现象。海关急需一支建立估价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稳定的估价专家和现场审价专员二位一体双重队伍,为预审价对反价格瞒骗提供专业技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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