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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多退税,海关为何要罚款——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案件认定的法律分析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3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查明,对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即第10票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已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当事人申报提出疑义,属于实质性归类审核。按照海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海关进行化验无异议放行之后,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化验之后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改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法律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部分不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多次申报涉案商品出口(共计33票),海关审核未发现异常,均予以放行,但其中一票海关进行了化验检测,海关对该商品的归类进行了实质性化验审核,也未发现归类申报异常。由此,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海关认可企业对税号的申报行为,之后,企业相同的申报行为,均可以理解为基于上述对海关的信赖而实施的,即便企业申报结果是错误的,海关对其予以纠正即可,不能予以行政处罚,否则缺失公平公正。但对海关化验审核之前的企业申报行为,在信赖保护范围之外,这部分的申报错误导致影响出口退税,依法应予以处罚。


(二)归类疑难问题(全部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申报出口相同税号29241990,共计33票,而且其中一票经过实验室化验确认归类,海关均未发现企业申报的税号异常,说明该商品归类属于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为归类疑难问题。既然出口商品属于归类技术疑难问题,海关作为专业的归类主管部门都搞不清楚,则企业申报错误也不能认定为有主观过错。因此,海关对当事人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无论在化验之前还是化验之后,均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基础。

海关执法实践多采用上述第一种观点。

(三)处罚幅度问题:

本案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主动向国税部门报告税号申报错误的情况,并向国税部门返还多退的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纠正错误。并且,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保证金,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考虑上述多种从轻处罚的条件,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予以量罚。

综上,笔者认为,对企业出口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海关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申报错误均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并予以行政处罚。

对涉案商品具有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并予以行政处罚;但对涉案商品没有明确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或者海关对涉案商品做过实质性审核但未发现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的,海关根据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罚原则,或者信赖保护的行政处罚原则,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或者受信赖利益的保护,应当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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