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在开展某大型上市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审计工作中,发现了一份出口到巴西的暂时出境报关单,贸易国别栏居然填的是“巴西”,这时联想到在群里看到过不少咨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国别栏填报规范的,今天就让果子详细介绍一下。
01 报关单 “贸易国别(地区)” 栏的来源
我看到有些文章遇到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就强调这是报关单填制新要求云云,好像这是新增加的项目一样。其实不然, “贸易国别(地区)”栏为原报关项目的“贸易国(地区)”和原报检
项目的“贸易国别”合并为“贸易国别(地区)。其填报要求并未发生改变,预期未来也不会再做任何调整。
报关单中,“贸易国(地区)” 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公告增加的栏目,填报要求是: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报检单中,《报检单填制规范》对“贸易国别(地区)” 的填报要求是:填报合同关系人所在国别。以合同提示为准,需与报关单一致。
由此可见,报关单和报检单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这个项目的填报是基于中国对外贸易统计的需求。
02 填报要求分析
目前,我们报关单填制执行的是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其中对“贸易国(地区)” 的填制要求是: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这里有三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商业性交易。所谓商业性交易是指机构单位之间根据签订的协议让渡所有权或使用权形成新的资产或负债产生的金融流量。简单来说,就是基于商业目的开展的买卖行为,产生货物流和资金流的转换。当发生商业性交易时,原报检单填制规范就很直观 “填报合同关系人所在国别,以合同提示为准”,就是进口货物填合同上的卖方,出口货物填合同上的买方。如: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其他进出口免费都是属于商业性交易。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当与一个国家(地区)开展的进出口活动并未发生实质性买卖行为时,则失去了统计与该国家(地区)贸易往来数据的必要性,此时该栏目不能为空,所以应填拥有货物所有权一方的所属国家(地区)。如:暂时进出境货物、维修进境货物、进料料件内销等都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第三,申报报关单的时机是否为货物实际进出境,如果申报只是物流作业则并未发生商业性交易。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125号)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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