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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麻辣烫】捐赠进口3月31日之后就不能这么报关了!(20200325第40期)
来源: | 作者:杨萌 | 发布时间: 2020-05-08 | 55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中的3月31日到底是什么日期?3月31日之后还能不能免税进口防疫物资了?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大家好,今天是2020年3月25日,今天是2020年3月25日,星期三。我是杨萌。为什么我要前面重复了今天的日期呢,那是因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联合公告中,可享受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的时间快到了。

在2月1日,也就是当时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那会儿,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 2020年第6号公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中有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境外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在这个公告中,他不仅扩大了免税物资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捐赠人和受赠人的范围。

   我刚刚多次提到的3月31日这个日期,我是想要告诉大家,这个日期他不是捐赠物资的进境日期,也不是捐赠物资免表的办理日期,而是捐赠物资的报关日期。记住了,这个是报关日期。

   如果,现在还有朋友在做进口捐赠防疫物资,那你必须确保相关物资的报关日期不能晚于3月31日。比如说,你是3月31日进境到港的,用于捐赠的防疫物资。然后,你安排4月1日向海关进行申报,那对不起,你不能按照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税资格了。当然这也不是说,你不能免税进口这些物资了。你还是可以享受免税进口的,但是你的免税依据变了,退回到了之前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你去向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的时候,免税依据就是2015年第102号公告了,而不是2020年第6号公告了。如果前面你这批进口捐赠物资的受赠人也是2020年第6号公告中扩大范围中的对象,比如是一个4A级的社会组织,当时是由省级民政部门函告主管海关,临时让其享有减免税申请人的资质,然后接受进口捐赠物资,并向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那很不幸,境内的受赠人你也需要重新去找,要找符合2015年第102号公告中第五条中的对象,作为受赠人。在2015年第102号公告的第五条,是这样描述的。【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如果是3月31日之后报关的进口捐赠防疫物资,你必须按照2015年第102号公告中的受赠人范围以及免税依据,去办理《征免税证明》,然后报关。这样,你这批捐赠物资才可以走免税进口。不然就只能缴税进口了。所以呢,最近还在做进口捐赠防疫物资的朋友们要注意了,你必须确保你操作的那些物资要在3月31日,最晚在3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不然,你前面做过的很多工作都要重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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