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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麻辣烫】退运货物的海关审单重点和申报规范(20200318第12期,by:马春玲)
来源: | 作者:马春玲 | 发布时间: 2020-04-01 | 5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家好今天是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我是马春玲。今天我和大家一起来分享交流关于退运货物的申报规范和海关审核重点。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退运货物的概念。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海关监管代码4561,退运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再往来的进出口货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相信各企业或关务朋友都有遇到过,那么我们首先来关注和了解一下该监管方式的特性。像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出口,租赁贸易等十几种监管方式都适用退运货物。特殊情况有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不属于4561退运货物的范畴,而是属于直接退运货物。还有譬如加工贸易退运、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租赁不满一年等,也不适用退运货物该监管方式。

   关于退运货物的申报填制注意事项,首先退运货物分为全部退运和部分退运两种情况。应注意的是,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不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反之,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不征收出口关税。重点关注的是,出口货物不管是否已向国税部门办理退税,都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已退税后未退税证明。

关于退运货物的填制申报应注意的是,须在关联单号栏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需注意填制退运原因。对多批次进出口,一批退运的其余关联报关单号应在备注栏注明并括号加以标注进出口日期。个人建议符合免税要求的和征税的分单申报。关于许可证件的管理,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法定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应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进口时做检验检疫申报。

   那我们下面来重点讲一下海关的审核重点。以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为例,海关审核的重点无非是照章征税还是免税进口。那么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指标是要引起关注。首先,第一,原状退运。二,自放行之日起一年内退运进境。三是,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当然,海关对超过一年或不是品质或规格原因,而是征税进口的退运货物管理相对的宽松。个人觉得,因贸易纠纷等原因发生的退运,海关也能够尽量的放开免税进口。因为本身企业在退运时已遭受巨大的损失,再征税进口,对于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仅代表个人观点。

   另外,关于成交方式逻辑性的问题,海关也会加强审核,特别是对征税的退运货物,因为运保费是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应注意申报的合规性。例如,货物出口时是FOB成交方式;货物退运进口时,一般由原出口方承担运保费。有时企业在申报时直接按照原出口货值,以CIF的成交方式来申报进口。这明显存在漏报运保费等问题,将导致错误申报和漏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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