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轻(重)烧镁的管理范围
2.检验证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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