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010715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最新立法与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 作者:王源枝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3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后,对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及实行认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货物通关单》(实务中简称“A证”)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

由此可见,旧机电产品在进口过程中将会受到来自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认证机构等多重监管,相关处罚也较为严厉。因此,建议进口企业应事先充分掌握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以最大程度的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

注释:

1.2005年8月31日公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2.国发[2014]50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2014年12月31日公布,同日实施。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2008年4月7日公布,同年5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2款。

5.《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4月8日公布,同年8月1日实施)第二条。

6.2013年6月29日最新修改,同日实施。

7.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订,同日实施。

8.2004年4月6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

9.2004年9月1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实施。

10.2014年8月12日公布,同年9月1日实施。

11.2003年9月3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实施。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