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在涉及的39份处罚文书中,违规情形分布相对平均,主要包括:
•单耗申报不实
•违规外发加工
•擅自处置保税货物
•内销审价未采用加权平均单价
另有5个案件因违规情节复杂、多重问题交织,被海关直接批评为“内部管理混乱”,其中单笔最高处罚金额达到277万元。
1. 违规成因深度剖析
商品归类并不是单纯的技术工作,而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行为,更是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利润所在。企业常见的困境在于,将归类视为一个可以“协商”或“估算”的文字问题,忽视了其最终的法律定性功能和后续的利润减损甚至倒挂的严重后果。
另外,提示一个热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翻译过来就是,补缴少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倒查1-3年要求承担责任。
2. 保税资产监管与生产经营的冲突
加工贸易的核心是“保税”,即货物在手册备案至核销的整个周期内,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企业任何未经许可的处置行为,都可能构成违规。风险主要暗含于以下几个环节:
•单耗管理环节:单耗是加工贸易的“灵魂”。实践中,备案单耗与实际单耗的长期偏离且未及时变更,是导致保税料件“短少”或“盈余”并进而引发违规的主要成因。
•保税货物存储与处置环节:料件的串换使用,若未事先报备并经海关核准,即构成擅自调换。此外,保税货物的存放、损耗、边角料处理等,未有严格的监管。
•内销与核销环节:擅自内销保税料件或成品、核销阶段数据申报不实以掩盖前期公司管理漏洞,也是处罚决定书中常见的事由。
3. 走私罪与走私行为的法律界定
在这些决定书中,我发现其中一份被判定为走私行为,这与我们经常听到的走私有何区别,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还是回归到法律法规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切入点。
其中,第七条规定,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并符合法定情形的的行为;而走私罪作为刑事罪名,可以指向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列举的方式区分了对不同走私行为的处理结果,一部分列入“行政处罚”,一部分进入“刑事犯罪”。
换一个说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走私,必须先依照海关法等行政法判断是否构成走私行为,在行为以“构成走私行为”为起点与前提条件后,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行为列举,即,没有走私行为就没有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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