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在报关圈里面最火的自然就是防疫物资了,果子常常有种错觉,机场和码头除了防疫物资出口外没有其他什么可以出口的。疫情之下美国订单减少,工厂不开工,人心不安。也难怪,在这种大环境下难免会出现判断失误。这不,最近提到 “海关要求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该项内容” 就成了最热门的话题,果子认为也是很值得讨论的一个话题了。
事情是这样的,在前段时间不知道从哪里有人杜撰了一份 “出口防疫物资通关指南” 或者类似的标题吧,反正我记不清楚了,随后被很多人转载。其中最有意思的就是 “要求出口方提供包含防疫物资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还煞有其事的说这是海关需要检查的。除了我在3月16日发了一期【关务麻辣烫】音频节目进行吐槽以外,因为工作实在太忙就没码字写出来。结果没想到越传越邪乎,在这个过程中还是不断有冷静思维的同学在后台留言表示支持。
事实回顾:
在后来的详细调查中得知,该消息是来源于某地海关供稿的文章,原文很多,我们只摘选今天重点讨论的一项 “国内出口贸易企业需具备的资质和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相关经营内容)”。
就这句话,被一些关务公众号错误的理解为 “因为是海关12360转发的某地海关发布的指引文章,所以就是海关要求并检查出口贸易企业应具备的营业执照”,进而造成一些报关企业和快递运营人纷纷将其加入对委托人的资质要求中区的不良连锁反应。
果子的态度:
第一、公众号发布的该项指引仅是建议而非强制,更何况有越权之嫌,管了不该自己管的闲事(后面再提);
第二、某些非官方公众号缺乏基本法律常识,错误解读政策,误导广大关务从业者;
第三、海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且没有必要对出口非法检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查验营业执照,检视是否包含该营业范围。
理由如下:
为了让各位关务从业者了解事实情况,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海关不会对非法检货物出口商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的依据。
第一部分,立法依据
在进出口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到部分进出口管制,在进出口管制的实施中是由各职能部门与海关共同协作完成工作,海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执行者而非政策制定者。
就今天讨论的主题来说,假设某贸易公司出口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口罩,是否海关会要求该贸易公司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的经营资质呢?当然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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